
在金融新闻中,银行往往被视作资金最充裕的机构。然而,2026年9月6日,农业银行与工商银行分别公布了不超过1600亿元与1000亿元的A股定向发行预案,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1]。官方披露的信息显示,本轮8家中央金融企业的资本补充总规模约为3600亿元,其中两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合计达到2600亿元。
很多读者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作为每天经手万亿资金流转的特大型银行,为什么还需要通过定向增发来补充资本?这笔注资是否意味着央行向市场释放了同等规模的贷款资金?
要解答这些疑问,需要穿透资金的表象,看清现代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道防线——核心一级资本(Common Equity Tier 1, CET1)。
一、银行为什么需要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理解这次增资的前提,是厘清银行账面上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客户交由银行保管并随时可能取走的资金,与银行自身用来承担经营风险的本钱。
银行的主营业务具有天然的高负债与高杠杆属性。当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对银行而言形成的是负债;银行将这些资金转化为贷款、债券投资等资产时,也伴随着借款人违约或资产贬值的潜在风险。如果资产端发生坏账,银行不能直接扣减普通储户的存款来抵消损失,必须由所有者权益率先吸收。
因此,资本并不是银行日常用来给客户划转、付款的另一笔现金,而是银行资产负债表右下角的所有者权益。它决定了银行在资产遭遇损失时,有多大的抗冲击承受力。
在此次A股定向发行中,认购资金进入银行后,单家银行的资产端获得了真金白银的认购款项(通常表现为央行存款准备金或高流动性清算资金),而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端,增加的则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
这与中央银行向市场投放基础货币存在机制层面的区别:
- 财政与股东资金注资:属于权益性注资,改变的是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实力与权益结构,并不改变央行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基础货币发行总量;
- 央行流动性投放:通过公开市场操作、降准或再贷款工具向银行体系提供准备金,解决的是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头寸,并不能直接增厚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同时,也不能将这2600亿元核心一级资本简单推算为等额的新增贷款。资本是银行资产负债表扩张的法定承重墙,它决定了银行理论上最多能够承载多少风险加权资产。至于新增的信贷额度能否转化为实际投放,还取决于宏观经济的真实融资需求、借款人信用状况、银行自身的风险偏好以及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等综合约束。
二、核心一级资本的本质:银行损失先由谁承担
要直观理解核心一级资本的作用,可以先看一张简化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现代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始终遵循基本恒等式:
| 资产端(资金运用) | 金额(亿元) | 负债与权益端(资金来源) | 金额(亿元) |
|---|---|---|---|
| 现金及存放央行准备金 | 1,500 | 客户各项存款 | 8,000 |
| 各项贷款 | 7,000 | 同业负债及发行业务 | 1,200 |
| 债券投资与其他资产 | 1,500 | 所有者权益(核心一级资本等) | 800 |
| 资产合计 | 10,000 | 负债与权益合计 | 10,000 |
从这张表中可以清晰界定几类概念的资产负债表归属:
- 客户存款:严格属于银行对外部储户的负债,到期必须刚性兑付,不能当作吸收损失的资本;
- 准备金:是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产,属于高流动性储备资产,负责保障日常清算与储户提现,同样不是资本;
- 核心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一般风险准备构成,属于最高等级的所有者权益。
在此过程中,正因为存在这笔800亿元的权益缓冲垫,银行才能在承受200亿元净损失后,依然保持资产总额(9800亿元)大于外部负债总额(9200亿元),储户的存款安全未受实质侵蚀。

如果一家银行的所有者权益耗尽,资产总额小于外部负债总额,就会陷入技术性资不抵债状态。金融监管之所以对资本的构成形式设置极为苛刻的筛选标准,核心原因在于:监管关注的不只是资本在账面上的总数字,更关注这些资本能否在银行持续经营状态下无条件、全额地吸收损失。
核心一级资本不附带强制性的付息义务,在清算序列中处于最后一位,且在机构持续经营过程中无需偿还本金,因而构成了整个金融体系中最稳固的损失吸收垫。
三、为什么巴塞尔III把核心一级资本放在监管中心
在理解了单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逻辑之后,便需要将视角上升至全球银行审慎监管的顶层制度——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制定的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 Accord, Basel III)[2]。
在巴塞尔资本框架的演进中,监管层曾长期面临一个核心设问:既然目标是防范破产,为什么监管机构不能只规定一个综合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而必须对核心一级资本做出单独且严密的下限约束?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给出了回答。在危机爆发前,许多国际大型银行账面上的总资本充足率看似完全合规,但其资本构成中充斥着大量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以及带赎回条款的优先股。当流动性挤兑与资产断崖式下跌来临时,这些次级工具大多无法在银行持续经营(Going-concern)状态下自主吸收即期损失,反而加速了机构向资不抵债滑落。
这一教训促使巴塞尔III对资本质量进行了重构:资本监管的重心,由单纯追求资本数量转向严格限定资本的损失吸收质量。
在巴塞尔III框架下,监管资本被清晰划分为三层梯队:
┌─────────────────────────────────────────────────────────────────────────────┐
│ 巴塞尔III 资本层级与吸收能力架构 │
├─────────────────────────────────────────────────────────────────────────────┤
│ 第三层:总资本(Total Capital ≥ 8.0%) │
│ 包含:二级资本(Tier 2, T2,如合格次级债),主要在破产清算时吸收损失 │
├─────────────────────────────────────────────────────────────────────────────┤
│ 第二层: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 ≥ 6.0%) │
│ 包含:其他一级资本(Additional Tier 1, AT1,如永续债),具备持续经营吸收损失条件 │
├─────────────────────────────────────────────────────────────────────────────┤
│ 第一层:核心一级资本(Common Equity Tier 1, CET1 ≥ 4.5%) │
│ 包含:普通股、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在持续经营状态下最先吸收损失,质量最高 │
└─────────────────────────────────────────────────────────────────────────────┘根据巴塞尔III的正式标准,银行必须达到的基础比例要求为: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ET1 Capital Adequacy Ratio):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
- 一级资本充足率(Tier 1 Capital Adequacy Ratio):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
- 总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Adequacy Ratio):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0%。
在此最低底线之上,巴塞尔III增设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CCB),并强制规定该缓冲必须全部由核心一级资本构成[2]。
将4.5%的最低要求与2.5%的留存缓冲合并计算后,银行面临的基准核心一级资本层级要求便达到了7.0%。但4.5%与7.0%的监管效力存在本质区别:
- 4.5%是法定的生存红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旦跌破4.5%,意味着银行已触碰最低审慎底线,面临监管直接干预、接管或重组风险;
- 7.0%则是审慎缓冲区间。当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滑入4.5%至7.0%的资本留存缓冲区间时,并不等于银行立即资不抵债,但会依法触发阶梯式的强制利润分配限制。银行必须缩减普通股分红、员工绩效奖金及高管薪酬,通过强制压缩外部现金流出,促使未分配利润回流内部积累,自动修复资本水平。
此外,针对宏观经济周期波动与系统重要性机构,巴塞尔III还设计了两套额外的附加资本工具,且均要求以核心一级资本作为履约载体:
- 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 CCyB):通常在0%至2.5%之间浮动,由各辖区监管当局在信贷过热、系统性资产泡沫积聚时开启,要求银行提前提存核心资本,在信贷收缩期释放以平滑周期冲击;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G-SIBs)附加资本:依据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全球活跃度与复杂性评分划分为不同组别,额外要求满足1.0%至2.5%的附加核心一级资本,以消除大而不能倒带来的负外部性[3]。
在 Luminale 梳理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与资产负债表分析框架中,可以清晰看到这一演进逻辑:巴塞尔III并非给银行凭空增添数字教条,而是通过强化资本质量,确保风险资产扩张的前端,始终对应着真实、刚性的损失承受力。
四、从巴塞尔到中国:商业银行现行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本身是由国际清算银行各成员辖区代表协商达成的国际审慎监管标准,并不具备跨国自动生效的法律效力。各主权辖区需要依据本国金融体系特征,将其转化为本土法规,且通常允许制定严于巴塞尔基础标准的监管细则。
在中国,现行适用的基础规则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Administration, NFRA)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4]。
中国监管要求与巴塞尔III标准在最低底线上保持了高度衔接,并在关键指标上体现出更严格的审慎导向:
| 监管资本指标 | 巴塞尔III最低要求 | 中国现行标准 | 指标差异分析 |
|---|---|---|---|
| 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 | 4.5% | 5.0% | 中国要求高出0.5个百分点 |
| 一级资本最低要求 | 6.0% | 6.0% | 与国际基准一致 |
| 总资本最低要求 | 8.0% | 8.0% | 与国际基准一致 |
| 资本留存缓冲 / 储备资本 | 2.5%(全部为CET1) | 2.5%(全部为CET1) | 规则一致,由核心一级资本承担 |
| 常规基础核心一级资本要求 | 7.0% | 7.5% | 最低标准叠加留存/储备缓冲 |

对比可见,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基础核心一级资本门槛直接设定为7.5%(5.0%最低要求 + 2.5%储备资本要求),从源头上提高了银行业基础资本吸收垫的刚性程度。
但这7.5%依然只是全行业的通用及格线。对于工商银行与农业银行这样资产规模达数十万亿元的超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它们面临着更高维度的附加资本监管梯队:
-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D-SIBs)附加资本:中国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划分为五组,分别适用0.25%、0.5%、0.75%、1.0%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工行与农行常年稳居第四组或第五组,需承担1.0%至1.5%的额外核心一级资本缓冲要求;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附加资本: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与巴塞尔委员会每年更新的G-SIBs名单中,工行处于第二档(Bucket 2,适用1.5%附加要求),农行处于第一档或第二档(适用1.0%至1.5%附加要求)。根据监管协调惯例,内外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通常按照孰高原则执行;
- 第二支柱(Pillar 2)审慎要求与银行内部资本目标:监管部门可以针对单家银行的具体资产组合风险特征提出针对性的个别资本要求。在实际经营中,为应对市场评级机构审视、同业授信评估以及极端压力测试场景,大型银行通常会在所有法定监管红线之上,主动留出1.0%至2.0%的安全边际。
这也解释了一个普遍存在的观察:从财务公开数据看,工商银行与农业银行在增资前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基本维持在11%至14%的安全区间,远高于5.0%的法定底线与7.5%的基础门槛。
大型银行启动增资,并不是因为账面资本跌破了及格线,而是为了在法定红线与战略发展需求之间,保持充足的经营缓冲垫,为支持后续信贷投放储备充裕的资本空间。
五、资本充足率如何真正约束银行放贷
在现代信贷扩张机制中,资本充足率扮演着微观与宏观维度的双重阀门。要看清资本如何制约放贷,必须拆解其核心计算公式:
这个公式展示了资本约束的本质机制:分母的大小并不直接等于银行的总资产,而是取决于资产的风险加权总额。
在巴塞尔资本框架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由三大模块汇总而成:
-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edit Risk RWA):衡量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发生违约造成的资产损失风险;
-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Market Risk RWA):衡量利率、汇率、股票及商品价格不利波动导致的资产减值风险;
-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Operational Risk RWA):衡量内部流程缺陷、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损失风险。
同样是100亿元的资产规模,投向不同领域,产生的风险加权资产和消耗的资本有着量级差异。例如:
- 银行持有的国债或存放央行的款项,信用风险权重为0%,不产生任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也就不消耗核心一级资本;
- 对普通优质大型企业的贷款,风险权重一般在75%至100%之间,100亿元贷款将转化出75亿元至100亿元的风险加权资产;
- 对某些高风险敞口或合规资本未覆盖领域,风险权重可能达到150%甚至更高。

在这个算式中,银行如果希望如期投放这2000亿元贷款并保持8.0%的资本充足率,就必须通过利润留存或外源增资,将核心一级资本扩充至:
这正是资本能够制约贷款规模的关键机理:银行如果无法补充足够的分子(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就无法承载持续膨胀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本质上是一场对单位核心资本使用效率的动态平衡。
六、资本不是银行唯一的约束:杠杆率与流动性
资本充足率虽为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支柱,但它并不能覆盖商业银行面临的全部潜在风险。现代全面审慎监管体系建立在多维约束之上,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相互独立的防线:
┌─────────────────────────────────────────────────────────────────────────────┐
│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三维约束 │
├───────────────────┬─────────────────────────────────────────────────────────┤
│ 资本监管(CAR/CET1)│ 核心问题:出了极端坏账损失,银行到底亏不亏得起? │
├───────────────────┼─────────────────────────────────────────────────────────┤
│ 杠杆率监管(LR) │ 核心问题:无论资产标的如何评级,整体资产负债表是否放得过大? │
├───────────────────┼─────────────────────────────────────────────────────────┤
│ 流动性监管(LCR/NSFR)│ 核心问题:面对储户和同业挤兑,今天到期的资金付不付得出去? │
└───────────────────┴─────────────────────────────────────────────────────────┘1. 杠杆率监管:不依赖风险权重的总量安全阀
风险加权资产在实践中高度依赖银行内部评级模型(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IRB)或外部评级设定的权重系数。如果银行出于业绩考核偏好,刻意压低资产模型中的违约概率计算,或者将大量低风险权重的资产进行过度堆叠,账面上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产生虚高的合规假象。
为了防止这种风险权重被模型操纵,巴塞尔III引入了杠杆率(Leverage Ratio, LR)指标,作为风险加权资本监管的硬性后备约束。
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很简单:
在杠杆率的公式中,完全抹平了资产风险权重的差异,所有资产不论是国债还是高风险投资,均以真实未加权的总敞口纳入分母。巴塞尔III要求最低杠杆率不得低于3.0%,而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则提出了更严格的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并表与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0%[4]。
2. 流动性监管:防范支付挤兑与期限错配
资本衡量的是银行的净资产偿付能力(Solvency),而流动性衡量的是银行应对即时现金交付的履约能力(Liquidity)。
一家资本极度充裕的银行,完全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因流动性断裂而倒闭。如果银行的资产全部沉淀在需要5至10年才能收回本息的长期优质工程贷款中,而负债端全是随时可以提现的活期存款,一旦遭遇集中挤兑,银行即使账面资远大于债,也会因为缺乏即时可变现资产而无法完成跨行清算。2023年欧美部分中小银行的暴雷危机,正是流动性挤兑击穿资产流动性变现能力的典型写照。
为了防范这种挤兑与期限错配,巴塞尔III设立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
- 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 HQLA),在监管设定的30天严重压力情景下,依然能自主满足资金净流出需求,指标要求不低于100%;
- 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要求银行在1年期限结构内,可用稳定资金必须持续覆盖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需求,指标同样不得低于100%。
由此可见,一家健康的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经受资本、杠杆率与流动性三道标尺的约束。资本解决长期抗风险资本储备,杠杆率限制资产负债表盲目扩张,流动性则守护日常支付清算的顺畅结算。
结语:理解资本,就是理解现代银行信用扩张的边界
回顾农业银行与工商银行的此轮增资计划,表面上看是一次规模可观的权益融资,其深层反映的则是现代金融运行的核心法则:在现代货币与银行体系中,银行拥有特许的信用创造特权,但这种扩张从来不能凭空发生。
从巴塞尔III对核心资本吸收质量的重构,到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精细化落地,监管的核心逻辑高度一致:
监管的目的不是机械地阻止商业银行承担经营风险,而是要求银行在承担信贷风险、向实体经济输送金融血液之前,必须储备好足额、高质量、能够在持续经营状态下真正抵御风险的本钱。
理解了核心一级资本,也就看懂了为什么现代商业银行能够依托数倍杠杆驱动资产扩张,却又必须时刻被牢牢锁定在严密的资本边界之内。
参考资料
[1]: 新华社. (2026-09-06). 农行、工行公布A股定增预案,积极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新华网. https://english.news.cn/20260906/25863ee3d7cc4bf4985150b112391c54/c.html ↩
[2]: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20-11-26). Basel Framework: RBC20 -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https://www.bis.org/committees/bcbs/basel-framework/standard/rbc/20/inforce/2023-01-01/published/2020-11-26 ↩
[3]: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19-12-15). Basel Framework: RBC40 -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https://www.bis.org/committees/bcbs/basel-framework/standard/rbc/40/inforce/2019-12-15/published/2019-12-15 ↩
[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11-0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 政策法规司.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134197&itemId=4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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